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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办法

2008-06-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危险部位、场所、设备、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点的危险物质、设备设施状态、作业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重新规定了我矿危险源控制点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报告、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

  第二章 危险源控制点定点与分级

  第四条危险源控制点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容易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设备安全度低、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

  (三)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

  (四)其他潜在危险大。

  第五条根据危险源点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源控制点分为三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备及厂房设施毁灭性破坏;

  B级:可能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暂时性中断(一个班以内)。

  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纳入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不再列入危险源控制点管理。

  第六条对危险源的危险分析可运用危险因素分析方法和事故模式分析方法。

  第七条安全措施应根据“假想事故原因和条件分析”的结果制定。

  第八条危险源控制点确定后,由安环科组织填写《危险源控制点登记卡》。

  第九条A级危险源控制点,由公司审批;B级、C级由矿组织验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矿及车间按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的《危险控制点登记卡》,分类分级归档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对新投产项目必须在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控制点定点工作。

  第十一条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应体现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矿每年将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组织对危险源控制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对其控制措施、对策的有效性、完备性进行评价,并予以完善。

  第三章 危险源控制点的异动

  第十二条危险源控制点的异动含升级、降级与撤点。

  第十三条危险源控制点拟异动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因素及其危险性、安全控制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认是否提出异动申请。

  提出异动申请时,应填报《危险源控制点异动卡》;升降级异动需同时填报《危险源控制点登记卡》。

  第十四条A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异动由矿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定批准;B、C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异动矿安环科审定,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在危险源控制区域醒目处应设立危险源控制点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危险源点主要危险因素、可能的事故伤害模式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对策。

  第十六条各危险源点均要制订《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其中A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的内容应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要突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安全检查与设备点检应互为补充。

  《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是班组对危险源控制点进行日常检查控制的依据和原始记录。

  当班人员应在设备设施点检和作业要求的基础上,按《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内容对本班组管理区域内各级危险源控制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点检,并作好记录;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制要求对所负责的危险源控制点进行检查,并在《危险源控制点检查表》相应位置签字。

  第十七条危险源控制点出现异常,应按管理级别填写《危险源控制点异常信息反馈卡》逐级上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制订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矿级领导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矿开展危险源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督促车间和科室落实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办法与措施。

  (二)了解本矿危险源控制点分布情况,每月对本矿的A级危险源控制点检查一次,并在检查表上签字。

  (三)对新投产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危险辨识分析工作,建立危险源控制点,确保安全生产。

  (四)对A级危险源控制点存在的失控因素投入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确实无力整改的,及时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车间级领导职责

  (一)熟悉本车间危险源控制点分布情况,每半月检查车间各级危险源控制点控制情况。

  (二)负责组织本车间A、B、C级危险源控制点控制管理,落实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办法与措施。

  (三)对本车间危险源控制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车间确实无力整改的,应向矿长及职能科室报告,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工段级领导职责

  (一)负责实施本工段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管理,熟悉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内容,每周检查A、B、C级危险源控制点控制情况。

  (二)对本工段各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若确实无力整改应上报车间,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班组长职责

  (一)负责实施本班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管理,熟悉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内容,本人或指定专人至少接班后、班中、交班前三次检查控制情况,认真填写检查表。

  (二)对班组各级危险源控制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若确实无力整改应上报工段,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岗位操作人员职责

  (一)熟悉本人负责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内容、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按规定认真检查并登记。

  (二)发现危险源控制点的不正常状态,立即上报和做好记录,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职能科室职责

  (一)熟悉本矿危险源控制点分布情况,参与制订A、B级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对策及控制管理。

  (二)对车间无力整改的危险源控制点失控因素,接到报告后立即深入现场安排处理。

  (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承担控制的危险源控制点的运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危险源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制订、落时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危险源控制点的“系统分析”工作,推行控制技术,不断落实、深化、完善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管理。

  (三)分级负责组织危险源控制点的建点验收与升降级及撤点审查。

  (四)坚持按期检查本级危险源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1、矿安全环保科及相关职能科室每月对本单位的A、B级危险源控制点至少检查一次;

  2、车间安全组(员)每周对本车间的A、B、C级危险源控制点至少检查一次(有工段的车间安全组每月二次,工段安全员每周一次);

  3、负责危险源控制点的信息管理,开发运用先进信息控制技术,不断提高危险源控制点的动态控制水平;

  4、督促检查各级对失控因素的处理和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5、对危险源控制点失控而发生的各类事故,认真调查分析,按本规定查清责任并及时报告领导;

  6、负责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有关单位和职能科室不配合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控制点定点工作,扣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职能科室未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控制点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一点次扣科室长100元,累计累扣。车间各级未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控制点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一点次扣主管领导50元,累计累扣。

  第二十七条对危险源控制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及时报告或上级要求的隐患整改不落实,扣责任车间3000元;扣车间主要领导300元。导致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