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二条:安全生产会议的召开必须做到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
总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每月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会议。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上一阶段存在的共性问题,今后采取的相应措施;讨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原因;部署下段时间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安全生产会议要求人员到位,会议内容精练,有时效性和贯彻性、及时发挥其会议的本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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