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三、职责
3.1商务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并对供货方施加影响。
3.2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登记、更换。
3.3生产部负责教育员工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3.4安全工程师负责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程序
4.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4.1.1根据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4.1.1.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于工作需要配戴和分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围裙、劳保鞋、手套等。
4.1.1.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护目镜、电焊面罩、安全带等。
4.1.2各部门统计、评估本部门所有需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工序,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清单》,当工序或流程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评估,予 以确认。
4.1.3各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结合公司使用工序,评定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更换频率,并向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宣导。
4.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2.1商务部根据当地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建议,选择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供方,验证生产厂商的生产许可证及供方的经营许可证。
4.2.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齐全方可购入。
4.3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及保管
4.3.1商务部对供方所提供的物品进行验收,同时需验证物品的产品合格证,特种防护用品还需要供方出示由相关部门开具的安全鉴定证。
4.3.2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4.3.3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3.4各使用部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职工手中。
4.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
4.4.1各使用部门依据使用情况领取防护用品。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记录。
4.4.2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是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者,不准上岗操作。
4.4.3公司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4.4使用者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前应先检查﹐确认安全后才穿戴。进入作业场所后,不能随便脱卸,若发现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移位﹐应立即纠正。
4.4.5在使用过程中,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不同材料、不同结构尽量避免接触具有溶解、燃烧性质的物质和尖锐锋利的器件﹐以免部分劳动防护用品受损﹐影响使用寿命而失去防护性能。
4.4.6须定期检验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4.4.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的处理
4.4.7.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应根据要求脱卸﹐经整理清洁后保存。凡是在有毒作业场所穿戴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离开作业现场后﹐应消毒后存放,切勿带到生活区,以免毒物污染环境。
4.4.7.2一般劳动用品在使用后,要根据用料性质,分别采取洗涤、擦抹或晾干等方法洗擦干净保存。
4.5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和更换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作更换、报废,由使用单位的主管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集中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后由使用部门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