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领药时必须持《爆破作业证》、带火药兜,无证无兜不得领取。
3.炸药与雷管应分装在两个背兜内,严禁混装或用导爆管和导火索捆绑炸药。
4.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别放在有锁的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放或混放。
5.掘进及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处都必须有人站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准起爆。
6.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导火索的长度不得短于1.2m。
7.每次爆破后,至少经过15分钟,经专人检查安全、通风情况,最后由班长或队长批准,才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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