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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2008-09-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车辆管理

  1、为了防止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2、车辆产生的尾气及噪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规则、车辆管理所的有关管理制度、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车辆保养,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途中和回单位后的车辆检查工作,确保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不产生抛洒滴漏,不发生漏油现象。

  5、车辆要定期保养,确保车辆完好,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费用,妥善保管和使用车辆的配套设备。

  6、车辆尾气要定期检测,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有超标,应采取措施,安装尾气净化器。

  7、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时,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加强维修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进入城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8、车队长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定期进行2-3次例保检查,驾驶员经常进行自查和互查,发现车况不好即进行检修,检查和抽查情况记入车队台帐。

  9、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重复用车,能并的即并,提高车辆的使用率。

  第二条机动车辆使用

  1、厂内所有机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2、小车主要是为厂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接待客人提供服务的,一般不作它用。

  3、自缷车是为厂生产运行服务的,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它用。

  4、凡因工作需要用车,一般情况下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写明用途、乘车人数、用车时间,交办公室审批。用车完毕后,由使用人签字,交车队保留。

  5、外单位借用车辆。本厂职工因私事用车,须经厂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

  6、驾驶员有权拒绝无特殊理由、无派车单的出车要求。

  7、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重复用车,能并的即并,提高车辆的使用率。

  8、出车到外省、市的用车申请,须经处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条机动车辆的检查

  1、由处办公室分管主任、车队长、驾驶员组成车辆检查小组,定期进行车辆全面检查,不定期抽查例行保养执行情况,确定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车队长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定期进行2-3次例保检查,驾驶员要经常进行自查和互查,发现车况不好及时检修,检查和抽查情况记入本队台帐。

  3、驾驶员要坚持做好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工作,发现有不良技术状况或出车证件不齐全时,不得出车,并及时向车队报告处理。

  4、处车管领导小组每季对车队的车辆保养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重大节日前或换季前,要检查车况,驾驶员思想状况,换季技术措施等。

  5、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状况与奖罚制度挂钩。

  第四条机动车辆保养

  1、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出车前例保制度。车辆保养由车队长视车辆使用情况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

  2、机动车实行定期保养。一级保养由驾驶员自己进行;根据规定的行驶公里进行二保三保,或结合年审进行二保或超二保;三保或超三保项目由车队长安排定点修理厂进行。

  3、保养车辆的验收由车队长会同驾驶员按保养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记录,车辆方能使用。

  4、车历簿由专人填写,保养、修理项目、内容要填写清楚,并保管好车辆档案。

  第五条驾驶员安全活动

  1、驾驶班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由班长负责组织实施,做好活动记录。

  2、驾驶员必须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参加大组安全活动,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按旷工论处,连续4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者,车队有权建议车管所不予年审。

  3、安全活动内容为:学习上级指示、有关规章制度、交流安全行车经验、事故分析、业务学习等。

  4、对不遵守纪律,开“英雄车”、“堵气车”,思想上有事故苗子的驾驶员要及时加强教育,如不听教育者,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其驾驶工作。

  第五条安全奖惩

  1、对安全行车,全年无事故,爱护车辆,节约用油,修理费用降低,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结合年终评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在行驶途中,遇到突然情况,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事故者,给予物质奖励。

  3、在出车过程中,能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受电台、报刊或来信表扬的给予物质奖励。

  4、对交通事故责任者,次责以下,经济损失较小的,取消当月基本奖;重大事故,次责以上,经济损失较大的,除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外,视责任赔偿1%~3%的事故费用,性质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开私车肇事者,从重处罚。

  5、私自载客、载货的一经查实,除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外,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机动车辆事故报告

  1、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涉及到伤者生命危险时,应以抢救为主,及时做好现场标志,找到旁证人,无特殊情况不准移动现场,同时要迅速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报告,随车人员有义务协助以上事故处理工作。

  2、凡发生“四类”事故,以及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车队报告,车队同时应向领导汇报,事故结案后在10天内向主管部门和车管所作全面报告;部分责任以及经济损失在500以下的报协议书或报表。

  3、凡发生任何事故,必须如实报告,不准私了,如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将加重进行处理。

  4、凡发生任何事故后,车队必须组织全体驾驶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