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向主管部门或厂长报告。
第二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厂长报告,厂长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等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当时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条 凡发生责任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应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应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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