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
2. 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
3. 起重机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新装、拆迁、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均应做动、静负荷试验。
4.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5. 塔式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6.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7.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戒备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
8.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当起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只许操作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9. 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0.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1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2.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沿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13.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
1)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 超载不吊;
3) 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 吊物上有人不吊;
5) 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 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 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 歪拉斜拽不吊;
9) 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吊索有断股或扭曲不吊。
上一篇: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下一篇: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