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
在我公司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3 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
3.2 安全环保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3.3 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4 工作要求
4.1 发包方在对外发包施工项目时,要根据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招用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开工之前到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以便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4.2 发包方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前,要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4.2.1 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4.2.2 企业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4.2.3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2.4 安全机构及安全专职负责人设置及配备情况。
4.3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由发包方组织进行教育。
4.4 不具备安全要求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外来施工单位,发包方不准招用,因招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外来施工单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发包方的责任。
4.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5.1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要严格遵守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凡发生违犯企业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5.2 外来施工单位动土前,必须到生产技术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避免因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网,地下电缆损坏事故。
4.5.3 需接用临时电源时,施工单位携带《安全管理协议》到电气车间办理《临时用电审批表》,待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接线架设,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外来施工单位私自接线或架设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电源或在临时电源上再向外转接。
4.5.4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需要明火作业时(熬沥清、喷灯、电气焊等),按规定到动火所在范围的车间办理动火证。重点防火部位到安全环保部办理。
4.5.5 施工过程中,涉及和影响生产系统的设备、管线等时,必须事先报告发包方和征得生产车间的同意,根据发包方和生产车间提出的意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由生产车间指派专人现场指导,保证万无一失,未经同意批准而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外来施工单位要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和追究相应的责任。
4.5.6 施工现场禁止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工地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拆除的模板、钢丝、脚手架、边角废料要及时消除,禁止占用通道或长期堆放妨碍安全生产。
4.5.7 土建施工周边必须设置隔离网,超过高度,周边必须设置安全网。
4.5.8 施工区域内凡存在可能危害职工安全的部位应悬挂警示牌,在人员出入稠密部位设置遮盖措施。
4.5.9 外来施工单位车辆要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定,不得超速抢行。
4.5.10 竣工后,因施工破坏的地方恢复原样。
4.6 作业机具安全规定。
4.6.1 外来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塔吊、龙门吊、汽车吊、手动拉链等)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安全装置、附件要安全可靠,灵敏好用。
4.6.2 进入厂区的电气焊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氧气瓶、乙炔瓶要经检验合格,有防震圈、安全帽。
4.6.3 起重作业、电、气焊作业、电工作业、架子作业要由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4.7 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考核执行《安全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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