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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2009-0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国投电力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的安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事故的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提高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生产外包工程”指由公司投资企业发包,外企业承担的与生产有关设备设施的计划检修、日常维护、设备运行管理、小型基建等工程;“外用工”指公司投资企业雇用在部门(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的外企业员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投资企业电力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公司参股投资企业和基建施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生产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投资企业要明确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的管理部门,需要外包工程的项目,由项目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安全监督、生产技术管理等有关部门会签,企业领导批准后,由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部门发包,禁止生产部门(车间)、班组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六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外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规范外包工程合同的格式,包括安全管理协议书等内容,明确代表企业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的人员及其授权范围;规范外包队伍的施工管理。

    第七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应审查承包方必须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

    (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二)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并注明是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三)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操作证书。

    (四)配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施工机具、劳动安全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用具。

    (五)有负责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八条 签订对外发包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发包方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协议书还应包括:(一)人身安全管理;(二)施工机具、机动车辆、作业环境、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三)生产设备和作业、公共设施、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四)事故处理、施工安全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的管理。并附有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承包单位应将工程合同、安全施工措施及承包方应具备的资质等材料的复印件提交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安全监督部门要建立外包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在本企业工作的安全业绩档案,作为动态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承包单位是其总公司下属的公司,应根据承包工程分类提供施工主体单位相应的资质,不得以总公司资质替代。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必须预留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此项费用在工程完成时,由安全监督部门签注考核意见后,方可结算。个人违章罚款与单位罚款应分别结算。

    第十二条 因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投资企业按照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负责组织调查、统计上报,无论原因归属均对投资企业进行安全考核,投资企业根据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发生承包单位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发包方的内部考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于投资企业安全责任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要追究投资企业的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按责论处。

    第十四条 由于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造成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投资企业应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造成损失者,按工程合同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生产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审查、施工协调、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发包方负责的其它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施工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投资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应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监督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确认其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未经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

    (二)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准许其进入现场。

    (三)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或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确认签字(见附件1)。

    (四)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生产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五)遇有不同施工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作业的情况,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

    (六)落实合同中规定承担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事宜。

    (七)有权制止承包单位作业场所发生的违章行为。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出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2),通知承包方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制止。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发包方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督等部门审查。

    (二)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企业颁布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给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必要时应接受发包方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并提交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登记备案。

    (四)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合格,否则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得冒名顶替。

    (五)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六)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作好监护。

    (七)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并会同发包方进行调查处理。

    (八)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安全规定,同时向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

    (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

    (十)承包单位承包的项目,严禁再行转包。

    第二十条 生产外包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不得扩大工作范围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外包工程办理工作票,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投资企业工作票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各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外用工管理制度,规范雇用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和审批程序,规定现场管理要求和方法,列出各方安全职责内容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定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定劳动合同。签定合同时必须同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对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一)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提供劳务的营业范围。

    (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定合同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外用工须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格。

    (四)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属对方企业员工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外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投资企业与对方企业签定了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投资企业不与外用工产生劳动关系,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奖金等。

    (二)投资企业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第二十六条 外用工的安全教育:

    (一)投资企业应协助对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雇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应熟悉的电力生产安全知识、要求及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二)投资企业应建立外用工在本单位提供劳务的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安规学习考试成绩、参加安全活动情况等。

    (三)投资企业应适时安排外用工参加本企业的相关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外用工传达本企业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及安全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外用工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需物品由对方企业向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部分费用。投资企业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用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开工前投资企业用工部门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二)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场所作业,如氢站、油库、开关站、烟囱、压力容器、锅炉钢架等,投资企业必须向对方企业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企业制定安全措施,经施工、生产技术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三)外用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必须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在指定有经验的正式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工作。

    (四)外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五)外用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用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用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投资企业邀请在部门(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指导、支援工作的外企业技术人员、设备厂家指导安装、调试人员,或外单位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现场监护、安全措施等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章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投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电力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的安全管理,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安全技术交底卡

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承包负责人

 

交 底 人

 

交底时间

     

底内

 

 

 

 

 

 

                                           (可加附页)

参加交底人员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监护人:   日期:

    附件2: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200  年第  号

    签发人:     

    (承包单位名称):

    经检查,根据已签定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以及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之规定,你单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 

    2 

    3 

    限你单位在  天内完成整改。

    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发送单位陈述理由,其整改内容继续有效。

(投资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