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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2009-03-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工伤保险:公司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

  2、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根据县安监局下达的工伤事故率控制指标(重伤率0.30‰;死亡率0.035‰)公司重伤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3、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要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情况报告公司主要领导,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应在调查、分析事故的基础上,将《伤亡事故登记表》最迟不超过3天报安全环保部2份,单位自留1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公司应在2小时内上报安监局和主管部门,并及时上报《伤亡事故快报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到县安监局。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A轻伤事故;B重伤事故;C死亡事故;D重大伤亡事故;E特大伤亡事故;F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发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公司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公司规定执行。

  (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6、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环保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由总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总务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