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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及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2009-04-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尘毒)的安全管理,改善工业生产中的劳动环境和控制及清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职业危害(尘毒)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部、省有关规定。

  条三条防止粉尘危害必须坚持“茶、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队属各二级单位和外企租用本队厂房的企业。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对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责主管这项工作。

  第六条队的安全部门是职业危害(尘毒)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尘防毒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生产部门,落实执行各项防尘、防毒措施。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班组长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根据生产规模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尘防毒措施。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二级单位必须执行“三同时”。

  第十条各种职业危害作业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发给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坚持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新参加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方可能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尘毒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队必须加强对从事尘毒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尘毒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的尘毒测定结果告诉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章 高温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的空气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如地质行业的矿井、隧道等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气湿的作业环境。

  第十七条异常气象条件作业的,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地质普查作业、高原低气压环境中进行勘探低气压作业。

  第三章 非电离辐射

  第十八条红外线。焊接工可受到红外线辐射。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第十九条紫外线。电焊工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第二十条激光。用于焊接、扎孔、切割、热处理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影响和皮肤造成损伤。

  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护用品的管理分工: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并对购置护品的性能、质量、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以及组织研究开发和建议、推广使用适合地勘作业特点的新型护品,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劳动计划与核定工种;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部门共同负责护品的采购。

  第二十二选用护品,应符合劳保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按国家标准购买。没有国家标准的经安全劳动部门同意,选择满足作业安全防护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使用护品是职工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停发职工所需护品。对拖延、停发职工护品致使用生产职工无法按规定要求穿戴护品上岗的单位,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决定强制配发。没有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等必需的护品时,生产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