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标准,制订并完善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清洁生产、
(4)制订“三废”治理、噪声防治等计划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环境监测和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6)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单位内部和本单位与地方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7)负责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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