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接受局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32小时。公司领导和专职安全干部必须具备与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重点抓好市场化用工和班组长轮训,基层员工每年集中轮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第三条 培训部门坚持对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四条 施工项目部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七条 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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