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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09-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管道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委会为消防组织领导机构,质量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维抢修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消防工作中重大事件的决策工作,总经理为公司第一防火责任人,党委书记为消防工作的监督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落实公司的具体防火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5.1贯彻《消防法》,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

  5.2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保证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5.3组织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协助培训部门做好消防培训工作;

  5.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负责指导各单位作好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工作,并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检验、维修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5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6负责抽查各分公司、作业处、项目部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情况;

  5.7督促有关分公司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8  配合局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治理和整改;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消防主管部门;

  5.9负责检查各分公司及职能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销案制度,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抗拒对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单位采取责令停产等强制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各项目部负责其各自使用的办公场所、车间、库房和施工作业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后勤处负责廊坊基地厂区消防安全工作。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办公楼公用部分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6.1 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6.2确定本单位、部门和本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6.3针对本部门、本单位自身工作性质、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6.4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所发现的火灾隐患;

  6.5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消防器材的维护、月检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6.6各单位及职能部门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消防防范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6.7 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外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业主方有关要求配置或携带足够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6.8后勤处负责公司院内移动式灭火器的月检工作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负责对公司院内建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维护好院内固定消防设施的安全,确保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完好。

  第七条 各分公司、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演练。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7.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实地消防演习;

  7.2 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7.3 教育义务消防队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4  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八条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各单位工间、施工作业区、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仓库、配电室等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合同中或开

  工前必须向业主说明,并取得开工的许可。

  第十一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在修建道路、装修施工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动火时现场必须进行监护,严格执行管道局工业动火规定。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要结合自身实际,将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或计划纳入培训教育内容,每年初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七条  在对新入厂、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十八条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和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员工发现火灾时,都应当按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要及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20.1使用各种水源;

  20.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0.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20.4利用临时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20.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濒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20.6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

  协助灭火;

  20.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执行《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