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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2009-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为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全体职工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劳动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集团公司、管道局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现就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管理和岗位人员的界定,提供有效的在册人员名单;提供公司外雇人员名单。

  2、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采用的标识由公司安委会依据集团公司和管道局相关规定确定。

  3、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由工程采办部依据实际需求和库存情况,提出《物资需求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签订采购合同后进行采购。

  4、工程采办部按劳动保护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并建立好台帐,东北分公司供应站建立好东北分公司劳保发放台账。

  5、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相关标准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及HSE管理体系要求选定合格产品与合格供方,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作好本规定中的检查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及办公室应急药品的配备管理工作。

  6、安全监督站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的监督。

  7、财务计划部负责安全技措费用落实及统计记账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及特殊工种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1、劳动防护服装按照集团公司“四统一”的规范原则和管道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制作。

  2、采购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即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严禁采购无“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和非定点生产厂商生产的劳保产品。

  3、公司统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工程采办部办理出入库;施工现场临时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由现场的安全员(或HSE监督员)验收;验收人员必须做好验收记录的填写。

  4、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现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执行GB2811-89标准的使用期限使用;现场施工人员工作服每人配发春秋装和夏装各两套,使用期限暂定为两年,5月1日到9月底领用夏季装,其余时间领用春秋装,工作鞋使用期限为两年,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更换;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人配发一套劳保用品,领用两年后依旧换新,由后勤处和供应站负责建立台帐,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更换。

  5、对于作业环境恶劣的工作场所,按照SY/T6524-2002《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执行,工程采办部(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考虑采购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服、工作鞋。

  6、施工作业中各工种专用劳保用品(特殊工种、特种作业劳保用品)的发放:由各作业处和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及相关方和公司的要求,提出购置计划,并采购、发放和管理。

  7、对于所有劳动保护用品,后勤处应进行登记建帐。对需要更换的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实行以旧换新。

  8、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要求穿戴。对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丢失和恶意损坏者,丢失者自费在公司购买,损坏者要双倍赔偿。

  第四条 小劳保的发放

  1、发放周期:每季度发放一次。

  2、劳保发放范围:所有在职正式职工(包括返聘人员)。病事假、外出学习(不含公派学习)、借调到外单位二个月以上者不在发放范围内;公司外雇工依据工作性质,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发放标准:按管道局(油管道安字[2003]154号)文件执行。

  4、工程采办部在劳保用品采购之前应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获取名单,并按名单进行采购发放。

  第五条 应急药品配备规定

  1、公司根据工程项目和办公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以应对突发事件。工程项目应急药品实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自行管理;基地办公应急药品实行统一购置,分片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定期检查、补充。

  2、各单位在药品使用中应做好使用记录,安全员(HSE监督员)每次工程项目结束后、开工前应检查药品的配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报告补充。特殊药品(非OTC药品)使用前必须掌握使用方法,杜绝盲目使用、乱用。

  3、应急药品不含个人的常见病、多发病(俗称“老毛病”)。对于工作期间发生的“老毛病”,参照管道局规定,其医药费由个人负担。

  4、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由于突发事件引发的急病或伤害,其发生的医疗费由项目经理报告,公司领导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