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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2009-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公司每季度至少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各作业处每两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公司将安全检查纳入HSE管理体系审核。

  第二条  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条  建立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公司领导定期对其承包的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即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对于不符合项,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检单位或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做到整改信息及时反馈。对到期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单位,将按公司奖惩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公司制定违章处罚办法或依照《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规定》和《管道局安全生产违章十条禁令》,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建立“扣罚积分台帐”和“罚款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同时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七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