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锅炉安全的归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单位司炉工
1)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2) 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日常巡检。
4) 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4 管理规定
4.1 锅炉设备应由办公室统一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
4.2日常检查
4.2.1 巡查项目应包括:炉体、控制柜和水处理装置。炉体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控制柜、水处理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4.2.2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4.2.3 巡查设备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4.2.4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并联系办公室进行检修。
4.3 每年办公室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无隐患后方准许继续运行。
4.4 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 锅炉房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5.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5.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5.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进行水质分析。
5.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杂物)进入造成事故。
5.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随意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5.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记录
5.1《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AH-13-B01)
5.2《司炉工交接班记录》(AH-13-B02)
(AH-13-B01)
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