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 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 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 组 织 管 理
第一条 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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