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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2009-11-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