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工材料的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2、火炬材料购回时,保管员必须清点实物,帐物相符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及时入库。
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中。
4、火工材料应做到双人验收,双人出库,双门,双锁,双本帐。
5、保管员要将发放的火工材料及时登记入帐,帐册应有爆破员和安全员同时签字,剩余火工材料及时返库,并做好退库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对无爆破证的人员拒发火工材料。
6、火工材料只能使用于本矿区生产,严禁丢失、倒卖和转借他用,违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火工材料库不得有明火和其它易燃物品,库房内保持整洁、干净,没有杂物。
8、火工材料库门口要有醒目的警示,要配备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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