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式起重天车均应标明起重吨位,均应装有上升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使用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
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2.对于起重吊装设备,每天由设备专责人、电气专责人负责对各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异常应立刻停止
使用,进行检查维修直到修复正常方可使用;
3.天车控制手柄的控制开关运转方向的标志应清晰、准确、灵敏、可靠;
4.电动起重天车上的金属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5.天车各零部件、各安全防护装置应准确、可靠,卷扬限制器应该使滑轮提升到卷扬限30厘米以前时能自
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在起重机驶近轨道末端能距动停车;
6.吊运物件时吊钩应保持垂直状态,禁止用吊钩与地面或轨道成倾傾斜方向拖拉物件或斜吊,不得用吊钩
拉起埋在地下的物体。
7.不得利用上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与维护;
8.吊运物件时要找好重心,物件上不准站人或浮放工具,吊运操作工必须保证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
方可作业;
9.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吊装带之间未加衬垫
情况下进行吊装;
10.吊运大型物件要有专人操作、专人指挥、信号明确;
11.起重物下严禁站人或在下面通行,起重操作工必须制止其无关人员在起重物下通行或逗留;
12.物件吊起后不准长时间悬空,因特殊情况工作突然中断,必须将物件用绳索挂牢或将物件托住;
13.吊物必须高出下面设备0.5米方能吊运;
14.天车严禁互相碰撞或用一天车推动另一天车运动;
15.吊车停止工作后,应将吊钩升到接近限位,将所有控制器放在零位,方准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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