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管理按照“集社公[2001]19号”文件执行。
二、爆炸物品的使用、领取制度
1、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配送到现场爆炸物品,由安全员负责。
2、爆炸物品使用后,由安全员负责清理,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库房,不得在施工现场、工棚等地临时存放。
3、运到作业面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不得与炸药混放。
4、爆破作业,必须由政治可靠、懂得爆破器材性能和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
5、民工不得领用炸药物品,分包的民工队伍需进行的爆破作业应该由经理部承担,严禁将爆炸物品交民工领取使用。
三、安全教育制度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每一个职工懂得并理解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2、对广大职工进行有关安全法规、防火、防爆和纪律教育,使每一个职工要懂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3、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使他们通晓岗位、本工序的安全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可导致的严重后果。
4对新录用的职工或改变工种的职工,要经过必须的教育训练,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准持证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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