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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2010-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 油罐区(含油泵房)是燃油锅炉系统的重要部位,也是火灾易发部位。为确保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油罐区(含油泵房) 安全管理制度,油罐区(含油泵房)设备定期保养制度, 油罐区(含油泵房)防火制度; 油罐区(含油泵房)用火管理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

    2.1 油罐区周围要建立禁区,并有严禁烟火标志。油罐区周围必须设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内的净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总容积,一旦出现事故时,可以容纳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坚固耐用。

    2.2 罐区的附近应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避雷装置,将强大的雷电电流沿防雷设备导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产生火花。

    2.3 消除静电。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都要严格接地。具体如下:

    2.3.1 凡与管道相连,用于油罐、油槽车和油桶装卸油的所有胶管,都必须用缠在软管外或设在软管内的铜导线进行接地。

    2.3.2 槽车在装卸作业时,车体应严格接地。接地线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兰接头专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车上。

    2.3.3 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过的油罐灌油,当液面达到距入口处0.5米高度时,应缓慢进油,液面上不应浮有任何杂质污物。

    2.3.4 输油设备严禁使用皮带传动,以防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和爆炸。

    2.4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油罐区内应备有泡沫消防设备和充足的消防水源。

    2.5 油罐区、通风机室、油泵房设置在同一主巷道时,与油罐区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油罐区与其它建筑物应有30米以上的防火距离。

    2.6 严禁在油罐区进行会产生火花的锤击物件等作业。

    2.7 禁止未带防火帽的机动车辆进入轻油储存区及油库收发泊区等。

    3.油罐区(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3.1 新建和检修后才能灌注油品,并且各种安全设备也必须在投产前安装配备好。

    3.2 不能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向罐内输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3.3 严禁在雷电时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3.4 在开启蒸汽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击而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线之前,应放净管内的冷凝水。

    3.5 为了保证油品不从贮罐溢出,在装卸油品时,要注意罐内液面,定时测量。量油时应轻放工具,不要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3.6 严格监视油罐区的加热温度。罐内油的温度不得超过90℃,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3.7 燃料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分,要经常做好脱水工作。

    3.8 带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经过油水分离,符合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3.9 油罐区(油泵房)的动力作业必须严格按动火级别规定进行审批,并做好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中应有监护人始终在场,动火后应彻底清理动火现场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离开。

    3.10 严禁携带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非油罐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11 油罐区内禁止使用一切电热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电器和电动工具。

    3.12 油罐区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期间,禁止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和带铁钉类的鞋子。

    3.13 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化学危险物品专管员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证,方可上岗。

    3.14 企业组织对油罐区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油罐区管理车间对油罐区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记录。

    4.油罐区(含油泵房)设备定期保养制度

    4.1 测量孔: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盖与座之间密封是否严密、硬化,导尺槽磨损情况,螺帽活动情况。

    保养重点:密封胶垫的换新每3年1次,对蝶形螺母及压紧螺栓各活动连接处经常加油润滑。

    4.2 机械呼吸阀: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气温低于O℃时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阀盘和阀座接触面是否良好,阀杆上下灵活情况,阀壳网罩是否完好,有无冰冻,压盖衬垫是否严密。

    保养重点:清除阀盘上灰尘、水珠,螺栓加油,必要时调换阀壳、衬垫。

    4.3 液压安全阀:每季度检查1次。从外观检查保护网是否完好,有无雀窝,测量液面高度。

    保养重点:清洁保护网,添加封液,每年秋末应放出封液,清洁阀壳内部1次,必要时更换封液。

    4.4 阻火器:每季度检查1次,冰冻季节每月1次。检查阻火网或波纹片有无破损,是否清洁畅通,有无水气冰冻,垫片是否严密。

    4.5 泡沫罐:

    4.5.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各阀件及各连接处应无渗漏,各阀门应处于常态位置。

    4.5.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泡沫液液位检查和胶囊泄漏检查。

    5.油罐区(含油泵房)防火制度

    5.1 油罐区严禁烟火。禁止穿带钉鞋、携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进入油罐区。

    5.2 油罐区严禁各类非计划性的及未经审批的违章动火和用火。

    5.3 油罐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须严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进行。

    5.4 严禁外来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没罐区;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登记,经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对能产生电火花的电瓶车、汽车等及设备如果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进入。

    5.5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油品的加热温度。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允许达到该油品的闪点。

    5.6 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对储罐系统灭火设施系统、消防器材做到熟练掌握使用;做到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定期保养,以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

    5.7 油罐区的罐顶不得装设非防爆电器和仪表。采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油位时,严禁将电气仪表的线接头暴露于燃油蒸气内,以免线接头产生火花,导致发生事故。

    5.8 油罐上的安全附件,要经常检查维修。油罐液压安全阀应经常保持足够的油位;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阻火阀的铜网应保持清洁、通畅;进气管必须通畅好用。

    5.9 严格遵守油罐区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安全规定。严防超温、超压、憋压、超高、超速,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5.10 保障避雷设施、静电接地装置的完好,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确保其安全可靠。

    5.11 油罐区内不得随意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以确保防火间距和道路的通畅。

    5.12 如需在油罐区内架临时明线,须经安保部门检查批准,且只准在指定的时间内供电,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6. 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6.1安全用火范围

    6.1.1 生产用火:电气焊、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加热炉、电炉等维修用火。

    6.1.2 运转机械打火: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运转冲击、摩擦打火等。

    6.1.3 内燃机喷火: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6.1.4 电火花: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6.1.5 静电火花:物料因输送中的摩擦或人员穿戴化纤类衣服导致的静电放电。

    6.1.6 自行发热自燃: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品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6.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6.1.8 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6.2 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

    6.2.1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特级动火证。

    6.2.2 一级动火: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等区域防火间距(30米半径的范围)内动火作业。在些范围内的动力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6.2.3 二级动火:指在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在此范围内的动火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6.2.4 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节假日进行的动火,按原动火级作升一级动火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6.3 动火证的审核、签发

    6.3.1 特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报分管安全厂领导审批。

    6.3.2 一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审批。

    6.3.3 二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复查确认后审批。

    6.3.4 所有级别的动火证的有效期均为24小时。

    6.4 动火有关责任人员职责

    6.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4.2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厂安保科报告。动火时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

    6.4.3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应佩带明显标志,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

    6.4.4 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6. 5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6.5.1 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

    6.5.2 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

    6.5.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6.5.4 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

    6.5.5 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6.5.6 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对于特级、一级动火,应有消防人员到现场保护。

    6.5.7 检查和监护:动火前后及动火过程中,动火责任部门、厂安保科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确认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6.5.8 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的30分钟;若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试样应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为: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浓度应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10%时,其浓度应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时,则其浓度 0.2%为合格;若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4%,则其浓度0.5为合格;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6.5.9 动火操作: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操作资质,规范操作,注意火星飞溅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挡住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飞入危险区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重新作业。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存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6.5.10 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的临时用电,应同时进行动火申请和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申请,并严格按获准动火和临时用电架线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按规定使用期限拆除临时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