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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

2010-07-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例行检查

    第五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 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 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第三章检验维护

    第八条 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第十条 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 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 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