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反对“三松”,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监部,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安全监督检查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领导对职责氛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领导对分管专业和业务的安全检查工作负管理责任;要在参与监督检查的同时,对专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指导整改意见。
公司各部室专业检查分工:采煤、掘进、通风、地测防治水由生产部负责;机电、运输由机电部负责;生产调度由调度中心负责;监控、通讯、爆破、安全管理由安监部负责;劳动组织、职工培训、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由人力资源部、安培中心负责;宣传教育、群检工作由工会负责;火工品管理、矿区治安由保卫部负责;涉外事务处理由综合部、复垦中心负责;安全费用由企管部、财务部负责。
第三条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公司由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部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各矿由矿长组织,安全生产科室和有关业务科室参加。
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期:公司每月一次、矿每月不少于二次。
公司(矿)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安监部门统一组织,提前落实参检人员、按专业进行分组检查,每组由一名公司(矿)领导带队任组长;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现场签字后交安监部门备案。
各专业对重点环节的检查及政工部门进行的群众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检查问题由组织检查的部门建档并负责跟踪督办。
第五条 公司、矿安监部门要发挥安全专职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监部每周对所属单位督察一遍,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督察覆盖率不低于60%;矿安监科要对安检人员分区包线,每班坚持不断对井下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巡检,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保障安全生产隐患的及时查处。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综合部每月对干部跟值班情况、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要进行不定时的督察,每月至少组织三次,对查出的违纪行为纳入单位、部门“双基”考核,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第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联保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
(五)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
(六)安全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生产现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执行情况;
(八)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
(十)各生产矿井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情况。
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出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一式三份,被检单位、检查部门、安监部门各一份),被检单位按“五定”原则(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责任)落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查部门和安监部门;因故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写清原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公司、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自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复查确认,并建档备查。
第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经安监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安监部门对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未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纳入单位“双基”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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