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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作业的一般安全规定

2010-09-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下述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2.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4.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厂(局)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工区领导批准。

  5.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6.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7.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向调度汇报。

  8.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1)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2)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9.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调度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