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起重挂钩指挥、车辆驾驶员、二次供水、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人员),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察条例(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 身体健康,一般应经校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按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各部门领导在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中应做到:
(1) 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无证严禁操作。
(2)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台帐,做到初训把关,复训准时,并做好日常操作状况的记录。
(3)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故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正常情况下每二年复训一次。
(4) 特种作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延误复训期而造成重新培训的,其超出复训的费用原则上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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