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给予停止作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支护设计、支护形式违犯技术规程,造成重大隐患的。
2、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施工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或作业规程对现场无指导意义的。
3、作业规程未向职工传达贯彻学习和考核签字不全的;现场无施工图牌板的。
4、干打眼的(煤粉监测眼除外)。
5、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7、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掘进(巷修)迎头无计划停风或停风不及时撤人的。
9、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1、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
1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安装或不灵敏可靠的
13、乘人设施不按规定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4、采掘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
15、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16、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信号不合格的。
17、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8、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预透老空、老巷各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19、支柱初撑力和工作面阻力抽查合格率低于80%的(抽测数量不低于10棵)。
20、支护材料及备用支护材料不足的。
21、特殊支护不全的。
22、上下出口高、宽度不符合规定的。
23、泵站压力达不到18Mpa。
24、单体支柱支护工作面无测压表或测压表无法正常使用的。
25、过构造带、老巷或应力集中区加强支护的措施不落实的。
26、带采煤柱宽度超过规定的。
27、掘进迎头积矸,断面超过三分之一,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28、不使用风电闭锁或通风供电不正常的。
29、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0、相向掘进距离少于20米贯通而没有停止一个头施工的。
31、无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32、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施工地点。
33、采掘工作面隔爆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无完善的隔爆及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不按要求冲刷,出现积尘的。
34、在提升运输巷道内施工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35、乘人设施、安全装置、连接装置、信号系统不灵敏可靠或不按规定安装、检查和检修的。
36、绞车安装不合格,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等不符合规定的。
37、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不合格的。
38、轨道质量不合格连续出现掉道的。
39、采掘工作面涌水量大于设备排水能力,水不能及时排出或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40、采掘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进行先探后掘的或不执行有疑必探的、先探后掘的。
41、电气设备出现严重失爆、电缆破皮漏电的。
42、电气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的。
43、机头机尾安装固定不符合标准的。
44、架空线高度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
45、煤机、溜子未设闭锁或闭锁失灵的。
上一篇: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下一篇: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