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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2010-12-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引用标准及规定

  《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3.一般规定

  3.1  凡是进行有一定危险环境与条件下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所做出的规定、制度。

  3.2  在作业前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申诉作业理由,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等。同时编写专向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要时要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3.3  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防护设施,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作业时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进行监护;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3.4  进行重大危险作业(如攀登大烟囱、开挖深基坑、密闭管内作业等)的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作业。

  3.5  未考取特种作业工作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殊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及审批权

  4.1  下列危险作业须经安全管理部批准,计划经营部备案:

  4.1.1  进入低矮、狭窄、黑暗或含有害气体的地下电缆沟、暖气沟、储备仓、罐、下水道进行作业。

  4.1.2  在距离含有废气、燃油、氨气、氧气、氯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和气体的设备、仓库、管线十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解决有毒有害气体储罐、管网的泄漏问题、保温工程时。

  4.1.3  易燃易爆及密闭金属容器(包括装酸的)槽、罐、管道等的切割及焊接作业。

  4.1.4  从事接触有严重毒害物质的作业。

  4.1.5  横穿铁路及在铁路两侧五米内的施工工程。

  4.1.6  横穿马路及在马路上的施工。

  4.1.7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爆破作业。

  4.1.8  三米以上无保护设施的登高单层作业。

  4.1.9  380V以上的带电作业,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及电缆附近的电工施工作业。

  4.1.10 起吊二十吨以上的设备或物体。

  4.1.11 高大建筑物及金属构架拆除工程。

  5.危险作业证申请手续

  5.1  凡需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事先必须申请危险作业证或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对擅自批准或进行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必须严肃处理。

  5.2  危险作业必须有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5.3  危险作业证应根据情况一式四份,批准单位、备案单位、作业单位各一份,以备存查。

  5.4  对重大危险作业,除经上述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由批准单位报请总经理批准,并由批准单位监护作业。

  5.5  对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可经一次审批即可,但遇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改变或负责人、监护人更换时,应重新申请。

  5.6  危险作业应于作业前三天办理申请手续,遇节假日、下班后以及突然性的危险作业或抢修等特殊情况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报请安全管理部与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次日向有关部门补报备案材料。

  5.7  危险作业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知该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不离开作业现场。

  5.8  外包工程除登高作业外,其它各危险作业,由分公司通知配合队伍执行。

  6. 危险作业前的准备

  6.1  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单位及受影响单位或人员的联系。

  6.2  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

  6.3  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6.4  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

  7. 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7.1  保证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

  7.2  防止发生事故的具体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7.3  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方法和处理方法。

  7.4  发生意外人员事故时的救护措施。

  7.5  操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8. 危险作业六个“不准干"

  8.1  没有危险作业证不准干。

  8.2  不指定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准干。

  8.3  不同有关部门联系好不准干。

  8.4  作业中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准干。

  8.5  组织不严密、措施不可靠、不落实,作业人员操作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准干。

  8.6  油罐、爆气管道、氧气设备、管线动火时,分析不合格不准干。

  9、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