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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违章违纪处罚条例

2010-12-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各项工作的管理力度,使检查考核更加公平公正,有理有据,促进我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推进,特将公司相关条例和我厂现有的较为分散的各种处罚、考核内容做一整理汇总和修订,以便于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条例中列出的违章违纪行为不包括安全规程、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及其它类型的技术性违章违规条款,请遵照相关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中所述的违章违纪行为都是指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出现的行为,有些行为如果能通过合法程序获得领导的批准,则不认为是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中未对干部的违章违纪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的条款,可以在已有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第五条 对于屡犯的员工,可以加倍处罚;加倍处罚仍不思悔改的,可以考虑予以辞退。

  第六条 本条例会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不断发展产生的新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届时将发布新版本。

  第七条 本条例从2010年3月20日开始执行。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八条 上班每迟到1分钟或下班每早退1分钟,罚款1。0元。

  第九条 职工无故旷工的,罚款100元/天,并给予警告处分。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辞退;旷工一周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不按要求穿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证、安全帽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十一条 工作场所女员工留长发未盘起的,穿凉鞋、高跟鞋的,穿裙子、短裤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十二条 工作场所男员工剃光头、留长发的,敞胸露怀的,穿短裤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十三条 常白班员工每少一次签到,罚款5元。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洗澡,处罚责任人200元,并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停职、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常白班员工在上班时间吃饭或运行员工在非补餐时间吃饭,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六条 上班时间会见私客,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十七条 无故不值班,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十八条 无故串岗、脱岗,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九条 饮酒上班,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条 醉酒上班,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在厂内打牌、下棋、看闲书,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在厂内聚众或参与赌博,罚款500元,并予开除。

  第二十三条 值班室留宿非值班人员,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在岗睡觉,处罚责任人20-50元/次;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同时在岗睡觉或员工睡觉时领导在场,处罚领导50元/次,当事人翻倍。

  第二十五条 非工作原因躲在控制柜后或设置障碍及警醒装置,影响查班人员检查的,均视为在岗睡觉,处罚责任人20-50元/次。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唱歌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带手机上岗,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八条 上班时间用手机炒股、上网聊天、浏览网页、看电子书、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发聊天短信、打聊天电话,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九条 利用办公电脑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次;如果是用生产监控电脑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的,处罚责任人100-300元/次。

  第三十条 运行人员在非处理事故或请假半天以上的情况下,交接班列队迟到或不参加列队,每次罚款5元。

  第三十一条 运行人员交接班列队必须穿着工作服(孕妇除外)、带安全帽、穿工作鞋,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否则处罚本人10元/次,班长20元/次。

  第三十二条 交接班时各车间员工应由班长带队,呈一列纵队整齐划一地到指定地点列队,如果队伍散漫、凌乱,处罚本人10元/次,班长20元/次。

  第三十三条 值班长对交接班列队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包庇纵容不能秉公处理,处罚50元/次;对自己的违章违纪行为不做处理,处罚100元/次,相应处罚调度主任10元/次。

  第三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在参加开会、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时迟到或早退,处罚责任人10-30元/次;缺席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通风报信、隐瞒包庇,影响执纪人员检查效果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 开会手机响铃,处罚责任人5-20元/次。

  第三十七条 顶撞谩骂上级领导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动手殴打上级领导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违抗上级命令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参加开会、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时有违纪、不当行为,影响到集体利益和形象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为违纪的亲朋好友包庇、说清、干扰执纪的,初犯的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屡犯的除罚款外,还应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对下级或举报人打击报复,阻碍其正常工作和升迁发展的,处罚责任人100-500元/次,并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下班后,厂里有紧急事件发生,需找相关车间正、副主任而找不到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欺瞒哄骗,谎报情况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按要求时间上报各种材料的,每逾期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

  第四十五条 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每逾期一天处罚责任人5-2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第四十六条 应付差事,上报材料质量明显低下的,处罚责任人20-50元/次,并且进行问责。屡犯的除加倍处罚外,可给予警告、降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泄漏本厂技术或管理机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3%进行处罚,并根据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要财物、收取贿赂的,收缴全部赃款、脏物,并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故意制造矛盾、麻烦和困难,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检修工作的,罚款100-500元,并根据影响程度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四章 工作秩序

  第五十条 盗窃财物的,按所盗财物价值追偿,并且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同时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

  第五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场所干私活(包括使用厂里的物资、设备、工具、车辆等),除折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处罚50-200元。

  第五十二条 未经允许擅自调动员工干私活的,处罚责任人100-300元/次,处罚参与干私活的人50-100元/次。

  第五十三条 聚众打架斗殴的,给予组织者开除处分,其他参与者每人处罚100-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作场所一般打架斗殴事件,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斗嘴吵架的,处以每人100元罚款;属于屡犯的,同时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在场负责人未加制止的处罚负责人50元。

  第五十六条 无理谩骂,阻挠检查执纪人员行使职权的,

  第五十七条 擅自使用外线电话打私人电话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故意损坏生产和办公设施的,处罚责任人100-200元/次。

  第五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长时间在非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十条 办公区域不准大声喧哗和唱歌,违者每次处罚20元。

  第五章 生产现场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下班后,科室有长明灯或电器设备未关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工作场所使用电炉等高耗能电热器取暖、做饭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违犯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检修规程进行设备操作和检修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责任人300-10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章违纪指挥生产和检修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第六十五条 登高作业、煤气作业、带电作业或其他危险作业场合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六十六条 采样冷却水每发现一次大开常流水现象,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六十七条 工业药品或生产用材料使用混乱,随意丢撒者,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六十八条 所有的记录、报表都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字迹工整规范,纸张平整干净,没有空缺项,如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六章 清洁生产与环保

  第六十九条 地面、墙面、玻璃、窗框不干净,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七十条 工作台、操作台脏、乱、差,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七十一条 工作场所物品乱摆乱放、脏污,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十二条 个人更衣柜、工具柜脏、乱、差,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十三条 清洁用具脏污、破损、乱放,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七十四条 允许吸烟的办公室、会议室烟头乱仍,处罚责任人10元/次;非生产场所禁烟区吸烟或有烟头,处罚责任人20元/次;生产场所禁烟区吸烟或有烟头,处罚责任人30元/次;危险场所禁烟区吸烟或有烟头,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七十五条 生产设备脏污,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七十六条 室外卫生区有烟头,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七十七条 卫生区道路不干净,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七十八条 卫生区草坪内有杂物,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七十九条 卫生区草坪内因不及时浇水或其他原因造成草大量死亡,处罚责任人20元/次;造成树死亡,处罚责任人30元/棵。

  第八十条 烟尘无计划超标排放,处罚责任人100元/次;SO2超标排放,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八十一条 污水无计划超标排放,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八十二条 白天有长明灯,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三条 水龙头有长流水,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综合

  第八十四条 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的定期活动、切换和实验工作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因此造成设备损坏或功能失效的,处罚责任人100-300元/次。

  第八十五条 不按规定进行仪器仪表定期检定的,处罚责任人10元/台。

  第八十六条 不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年检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次。

  第八十七条 设备保温、防腐刷漆工作不到位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八十八条 设备名称标识、工艺箭头或色环标志不清或没有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八十九条 设备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处罚责任人5-20元/次。

  第九十条 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损坏、失效的,处罚责任人10-20元/次。

  第二节 润滑保养

  第九十一条 油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相关车间主任和副主任每人20元。

  第九十二条 故意浪费油品和不做旧油回收的,每发现一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考核相关班长30元,主任、副主任每人20元。

  第九十三条 查实未按“五定”要求进行设备润滑保养的,每有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元,考核相关班长30元,主任、副主任每人20元。

  第九十四条 因润滑保养不到位造成一般设备损坏时,视设备损坏情况处罚直接责任人100-500元,考核相关班长100-200元,主任、副主任每人100-200元。造成主要和大型设备损坏时,对各级人员处罚500-1000元。

  第九十五条 因滥用润滑油脂,造成润滑事故(润滑事故:采取不当的润滑措施或选用不当的润滑油脂对设备进行润滑,造成设备损坏或加速磨损减少设备使用寿命的情况)时,处罚额度同上。

  第九十六条 综合科负有指导车间正确填写和粘贴责任牌的责任,车间提出指导要求时,综合科要派熟悉上述规范的人员积极予以指导。拒不指导或指导不正确,每次处罚综合科长10-50元。

  第九十七条 车间未提出指导要求或经过正确指导但责任牌未按规范填写和粘贴,每发现一块处罚车间主任5-20元。

  第九十八条 责任牌因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每块处罚责任人20元,车间主任5元。

  第九十九条 责任牌脏污严重的,每发现一块处罚责任人10元,车间主任5元。

  第一百条  责任牌未正确填写或有短缺项的,处罚责任人10元/块。

  第三节 物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因考虑不周造成库存物资和材料短缺,影响到检修工作和生产的每次处罚相关车间主任100元,如果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则处罚200元至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材料计划交到综合科,但又必须报计划,如没有充足的理由,每迟一天处罚车间主任10元。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备件短缺影响到检修和生产的,处罚同11.1条;事故备件长期不用压库超过两年的(特殊的为防止技术更新导致无法修复设备而准备的备件除外),参考事故备件的价值按一定比例处罚车间主任100元至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技改物资材料购回后,实施技改条件具备但没有使用的,如没有充足的理由,则根据物资价值按比例处罚相关车间主任100元至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当因为备件管理不到位而影响到修复设备(不包括特殊原因,具体由厂部决定),必须报急件计划的,每次处罚车间主任20-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急件物资和材料购回,但长期压库,并未作为急件使用的,每次处罚车间主任50-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各车间申报的物资材料计划中如果出现没必要买或狮子大开口盲目报计划的,每查出一项处罚车间主任或科长2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因物资验收不认真导致购回的物资材料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处罚相关物资验收员50-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物资材料库存不当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价值以一定比例处罚物资保管员20元至500元;相关车间主任100元至5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如物资临时存放点发生物资材料丢失情况,对物资保管员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如查实保管有意拿配件、材料送人,按盗窃论处。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场检修物资发生丢失现象,对现场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库房账、物、卡不相符或台帐混乱,每查到一次处罚物资保管员50-100元,相关车间主任20-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工具、安全用具违规使用造成损坏,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并责令其购买同质量工具或用具进行赔偿;设备和部件及其它配件的领用未交回旧件,每次处罚领用人20元,处罚物资管理员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械、电气和仪表设备及部件未经过鉴定车间就当成废品处理的,每次按实际价值以一定比例处罚车间主任100元至500元;废机械、电气和仪表设备及部件上可以利用的配件未保留的,每次处罚车间主任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具备一般技能即可修复和修复费用不高的设备和部件未进行有效维修,使其搁置两月以上的,每件按照实际价值以一定比例处罚相关车间主任50元至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查到领用的设备、部件和配件的数量与换下的废旧件数量不符时,如不能说明用途,则每少一件按照实际价值以一定比例处罚相关车间主任50元至500元;特殊情况下报公司保安部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第四节 设备巡检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按规定时间巡检,或巡检工作流于形式,不认真巡检者,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4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备有明显的缺陷,但当班员工巡检未能发现,处罚直接责任人30元/次,当班班长20元/次,车间正或副主任10元/次;出现重大设备缺陷未能及时发现而使故障扩大,对生产造成较大影响时,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次,当班班长100元/次,车间正或副主任50元/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执行巡检制度者,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当班班长罚款1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巡检记录造假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并且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检后没有做相应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按要求认真填写设备巡检记录者,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五节 设备检修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车间能处理的缺陷未能在当天安排处理时,处罚当班班长30元/次,车间正或副主任20元/次;缺陷处理完未做记录的处罚车间正或副主任5元/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的危及机组安全的缺陷,检修车间不能及时处理,延误时间,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产量较大时,处罚车间正或副主任200~5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条件处理的缺陷,未在三天内安排处理,处罚检修车间正或副主任50元/次;无特殊情况七日内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处罚检修负责人30元/次,车间正或副主任2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未在三日内反馈到下单车间,处罚责任车间正或副主任5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检修过程中消耗的备品备件和材料必须如实填写,如查出与检修实际消耗量明显不符的情况,处罚检修负责人50-1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修过程中造成设备配件损坏的,处罚当事人50元,处罚工作负责人30元。价值高于1000元的,按5%索赔。

  第一百二十九条 检修作业中存在随意浪费行为,如电焊条现场乱扔,螺栓、配件随意丢弃等,处罚责任人50元,处罚现场工作负责人2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出现检修质量问题,如无法提出确切的非人为因素的证据,将对检修负责人处罚100元/次,车间正或副主任50元/次。情况严重的将加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缺陷单》废单率大于5%时将对责任车间正或副主任处罚5元/张。

  第一百三十二条 《缺陷单》中字迹潦草难以辨识,有勾画涂改的情况;纸张脏污、残缺揉损,将处罚责任人20元/次,责任人所属车间正或副主任10元/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缺陷单》中“缺陷内容审核人”栏必须是车间正或副主任亲自签名,如发现代签情况,处罚正或副主任50元/次;对《缺陷单》中填写的内容未认真审核,存在明显的错误或不切合实际的内容,将处罚车间正或副主任50-100元/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已过消缺验收时限的《缺陷单》中不能有空白项,每发现一项处罚车间正或副主任20元/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一年内必须保证《缺陷单》的完好存档,每短缺一张处罚车间主任5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登记表》必须在每月底报送,每迟一天处罚车间正或副主任1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登记表》封面必须填写完整,每空一处处罚车间正或副主任5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登记表》字迹潦草、勾画涂改,每发现一次处罚填写人10-20元,处罚车间正或副主任5-10元。

  第六节 计算机及其外设

  第一百三十九条 故意损坏电脑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责任人100-200元/次。

  第一百四十条 私自使用U盘导致电脑中病毒,造成重要数据资料丢失的,处罚责任人100-300元/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打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和图片的,除按打印量赔偿损失外,另处罚责任人20-100元/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随意拆卸所使用的电脑或相关的电脑设备的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非检修需要调换计算机及其外设零部件的,按照盗窃行为论处。

  第七节 通讯设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监管区域内违犯手机或对讲机使用距离之规定者,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为损坏对讲机,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电话机遭人为损坏时,无意行为责令其购买同价同质话机赔偿;故意行为在责令其购买同价同质话机赔偿的同时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使用者私自拆解话机的每次处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使用者擅自乱接电话线的每次处罚当事人3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使用者擅自调动机柜机件和调试监控电脑每次处罚100-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机房、机柜赃污每次处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非不可抗因素和特殊人为原因室外线路散乱,每次处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非使用者原因室内线路散乱,每次处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相关检修人员无正当充分的理由对通讯设备报修事项在两天内不管不问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八节 空调设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发现一次员工随意调整空调者,处罚责任人20-50元/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发现一次空调内乱扔杂物者,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每发现一次长期不清洗滤网造成污堵的情况,处罚当班班长20-50元/次;严重脏污造成空调工作异常,处罚当班班长50-100元/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人为因素发生空调故障,由当班班长负责,处罚50~200元/次。

  第一百五十八条 通风设备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的,处罚责任人20元/台。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通风设备脏污严重的,处罚责任人10元/台。

  第八章 设备事故

  第一百六十条 发生小型事故时,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300-500元;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200-5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每人罚款100-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生中型事故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1000-3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500-2000元;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300-10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每人罚款300-1500元;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每人罚款300-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生大型事故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3000-10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2000-7500元;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1500-50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每人罚款1000-5000元;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每人罚款500-30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300-1000元;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200-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生重大型事故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5000-15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3000-10000元;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3000-50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每人罚款3000-5000元;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每人罚款1000-30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500-1500元;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人每人处罚300-10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中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属于“不履行职责”的;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九章 工伤事故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生重伤事故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受伤人员每人处罚150-300元,非受伤员工每人处罚300-5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处罚300-750元;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处罚200-500元;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处罚300-1000元;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处罚300-5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处罚200-300元;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处罚100-2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处罚1000-2000元;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处罚500-10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处罚300-500元;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处罚200-4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发生一次受重伤2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死亡事故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