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等负责的生产、生活区域或与我们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三)、死亡事故:又分为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含10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报送。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0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一月中旬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表。
第二章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局安监办及社保处报告。
第七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
(一)轻伤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报送局安监办。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三)死亡事故:
一般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6小时;
第八条 死亡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九条 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罚 则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将按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及《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单位,由工程局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快速报送书(略)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月(略)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月(年)报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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