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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外协队)与外雇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011-02-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工程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工程局分包队伍(外协队)与外雇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及具有经营权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对分包队伍(外协队)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任务和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危险源交底的义务,必须将分包队伍(外协队)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四条  各单位对分包队伍(外协队)的员工、外雇人员应按正式职工一样实施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进行发包前,必须由本单位的劳人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外协队),严禁参与分包。资质审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程序,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分包队伍(外协队)(非本单位责任除外),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进行发包时,对安全施工资质不合格的队伍,安全部门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资格证”、施工简历和近期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有专职安全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发包单位必须监督分包队伍(外协队)定期组织员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应坚决辞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备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整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队伍(外协队)员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工员工上岗时佩带。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全部门审查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附件,无此附件,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签约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在安全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的行政一把手是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队伍(外协队)的专制安全员应有明显标志。分包队伍(外协队)按工作需要和安全工作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的安全部门应组织分包队伍(外协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分包队伍(外协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队伍(外协队)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七条  与分包队伍(外协队)签定合同时,同时要求签定相关安全合同(见附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队伍(外协队)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队伍(外协队)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与分包队伍(外协队)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分包队伍(外协队)对自己的人员、设备及第三者进行保险。

  第十九条  分包合同中可规定:对分包队伍(外协队)可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预留分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二十条  分包合同中可规定:对分包队伍(外协队)可实行安全投入带管,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工程危险程度,预留分包合同价款的3-5%作为安全施工投入,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负责人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立即终止合同,掀起退出并严禁重新参与分包。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分包队伍(外协队)再行转包。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招收的外雇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合格、进行三级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定义:

  外包队伍(外协队)系指:以合同方式承接(分包)工程任务或劳务分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外雇人员系指:由单位雇佣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择用施工队伍安全合同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简称乙方)与                     单位(简称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或建设工期:本合同期限为            。自                  日起到                 日止。

二、工程范围或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三、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所从事的营业范围必须符合承包本工程的性质范围。

2、施工队伍的领导班子和内部组织体系,应具备承包本工程的素质条件,并向甲方提供见证材料。

3、其工程经历和安全履行必须胜任本工程项目的需要。

4、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在签订本合同时其办法和规章制度的副本应同时报甲方质量安全部门审查并备案。

5、主要和主管领导应熟悉有关安全规范和本工程的生产流程,并持有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四、劳动保护、质量安全

1、甲方应负有对乙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促进乙方不断强化质量安全工作的自我约束。预防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精心施工,并承担承建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

3、乙方承建的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规范,并满足《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标准》的要求。

4、乙方应根据自身的作业岗位,给劳动者配备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有毒有害工种的特殊保护和监督。

5、凡在本工程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乙方必须提供相应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资料和有效上岗证件,其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报甲方质安部门备案。

6、乙方应加强自身队伍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所在项目工地的规章制度,接受包括来自甲方在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本单位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7、有条件的乙方企业应为劳动者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并依法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8、凡乙方责任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赔偿。

五、其他:

1、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人签字或涂改无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质安部门)、乙方和鉴证机关各一份。

3、本合同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及规定不符时,均以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六、签订:

甲方:                代表:                 (签章)

 

乙方:                代表:                 (签章)

 

身份证号:              原单位名称:                

 

安全资质(发证机关时间):        (签章)      

 

鉴证机关: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聘用民工、临时工劳动安全合同书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同志与         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月。自        日起至          日止。合同期限内含试用期   个。

二、工作任务

1、民工、临时工(以下简称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2、劳动者经考核合格上岗,自愿按照用人单位安排,履行安全职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1、劳动保护用品按所从事的岗位(工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劳动者离开单位时,其劳保用品未满使用期限的,应归还单位或单位作价卖给劳动者本人。

2、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相关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要求,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工种,应加强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其签订劳动合同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应立即终止。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

1、遵循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分配办法和标准,具体在岗位合同或聘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按期在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劳动者办理人身伤害保险,所缴纳的保金按规定比例可在参保人的有关费用中扣除,并依法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五、劳动安全纪律

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努力工作,不违章不违纪,作安全文明工人。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1、自杀或自残;

2、斗殴;

3、酗酒;

4、不在工作时间和岗位;

5、在工作时间做与本岗们无关的事情;

6、蓄意违章;

七、工作时间和休息

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解除合同的条件

1、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

1)在试用(施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安全纪律或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安全事故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九、不得解除合同的条件:

1、确系在现岗位工作患职业病(国家公布的)或因工负伤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另有协议除外);

2、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

3、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协商条款: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期满,因生产需要,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续用合同(但第三条四款所提的作业除外)。

2、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人签字或涂改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和鉴证机关各一份。

4、本合同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时,均以法律法规为准。

十二、签订:

用人单位: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