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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及环保评价工作管理制度

2011-0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电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安全评价(风险评价)是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法,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或者施工单位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辩识、分析和评估,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第四条  安全评价(风险评价)的目的是通过确定施工项目或者施工单位风险的大小或者发生事故概率的大小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工程项目或者施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条  安全评价(风险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四种。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预测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工程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施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特定的施工项目、施工工序、施工场所、施工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安全性自评价:

  (一)危险因素(危险源)、有害因素已构成重大威胁,现有的或者规划的控制措施不能保证其不会演变成事故;

  (二)对所承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或者本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掌握不清楚。

  (三) 不断改进、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

  (四)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五)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安全环保评价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第七条  安全评价一般按照划分作业活动、识别危险和有害因素、评价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等步骤进行。

  第八条  作业活动划分一般按照作业区域、施工任务、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进行划分,或者将上述方法结合使用进行划分,以能够清晰辩别危险、有害因素并无遗漏为准。可将设施、设备、工器具的使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拆除等)和相同工序、相同操作内容的作业活动单独进行划分,施工作业涉及此部分时不再重复划分。

  第九条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应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主要从施工环境条件、施工总体布置(包括生产、生活区域的布置)、施工过程和工序、生产设备和设施、尘毒噪有害作业部位、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劳动组织、施工人员生理、心理因素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进行识别。在辩识充分的基础上,确认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估危险、有害因素有可能引起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十条  对不可承受风险制定并实施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消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  当工程项目的内外部条件发生显著变化,以至危险、有害因素和风险受到显著影响,对现有评价、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产生疑义,应及时再进行危害辩识、安全评价和控制措施的评审。

  第三章  安全环保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性自评价工作和环境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环境评价工作小组,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安全部门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技术、生产、设备、施工等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评价日常工作,可设在安全部门)。

  附工程局安全环保评价领导小组名单,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焦继轩

  副组长:李桂兰、沈  钧

  成  员:高统彪、王春玉、王爱民、袁久峡、曾  辉、杜伟建、魏山河、白存忠、井增虎 冯富贵  胡宝定  李春田

  安全环保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办,主任由高统彪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安全环保评价工作计划和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评价方案;

  (三)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对评价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五)形成安全环保评价结果文件;

  (六)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第十五条  评价方案应对人员名单、时间安排、工作范围、方法、途径、职责内容、质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进行某一方面的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新开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环境自评价可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性自评价及环境自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性自评价及环境自评价的目的、范围及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评价对象现有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状况及环境保护情况,其中包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现有规章制度、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等的可行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价;

  (三)评价对象存在的重大危险因素、环境因素和不可承受风险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风险控制措施;

  (四)拟采取安全措施、管理方案的优先排序;

  (五)针对评价对象的安全环保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

  (六)安全环保管理方案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评价报告应在各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评价报告建议的风险控制、安全环保管理措施经单位同意后,由相关部门、生产单位组织实施,评价小组跟踪检查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各单位及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及环保评价。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安全评价工作登记档案,适时对安全环保评价工作的效果作出评价,并不断改进安全环保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全环保评价结果、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应报工程局安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评价工作制度列入工程局年度安全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