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廊坊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制度实施意见》,设立企业安全生产主管副职。
2、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必须具有高中(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4、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由企业选择任命,并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5、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的安全培训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每年参加廊坊市安监局组织的复审。
6、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按照相关的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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