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井口检身员担任,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
二、每班工人及管理人员入井前必须到井口检身站接受清点登记,检身员必须认真作好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工作,并作好记录,记录包括: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矿灯灯号,最后统计出当班总入井人数。
三、没有进行入井清点登记的工人不准入井,否则立即报送安全科处理。
四、每一出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站作好出井登记,若有在井下换用备用矿灯的,要在“备注”栏上注明清楚,以便进行核查。
五、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出井清点登记,认真填写每一出井人员的具体出井时间、矿灯灯号,最后统计出当班总出井人数。
六、当班人员下班出井结束后,井口检身员必须及时核对入井人数和出井人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情况,必须立即根据入井清点登记记录和出井清点登记记录核对出具体人员及其矿灯灯号,并及时报矿安全科进行调查。
七、井口检身站严禁空班清点或弄虚作假。检身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严禁私自代班或换班。
八、本制度制定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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