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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2011-03-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奖惩条例是我矿安全管理法规性文件,执行上坚持教育先行、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鼓励开发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验,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矿安监科制定,矿务会研究决定后,下文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及地面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对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1)、为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

  (2)、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3)、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广应用,效果显著者;

  (4)、积极进行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者;

  第七条:对以上人员的奖励与其它有关奖励规定发生冲突时,奖金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三章 井下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

  第一节  严重三违及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

  1.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情节严重;

  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情节严重;

  3.有冒顶、透水预兆强行作业;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排放瓦斯、启封盲巷不执行规定;

  5.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擅自打开或进入花闭、密闭;

  6.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7.瓦检员空班漏检,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弄虚作假;

  8.破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

  9.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

  10.放炮不按规定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的;

  11.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12.放明炮、糊炮或不用放炮器放炮,严重的短线放炮;

  13.打开闭锁强行送电或违反停电规定;

  14.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

  15、带电作业、明火操作、井下打开头灯;

  16.擅自甩掉电器安全保护装置;

  17、非专职人员停、开矿扇;

  18.私自拆除风电及瓦斯电设施;

  19.斜坡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20.斜井(巷)运输作业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

  21.斜井(巷)运输作业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22.在倾斜巷道中断电放车或放飞车,溜滑轨道;

  23.趴、蹬、跳车,坐矿车、坐输送机、刮板机;

  24大巷作业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5.爆破作业未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

  26、罐车无碰头,无护绳、无车尾

  27、携带烟火下井或井下吸烟

  28、洒后下井作业

  29、高空作业不作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30、井下盗窃火工品及井下物资

  31、拆除、起吊、拖拉、运输、安装大型设备不招待作业标准,不捆绑不执行有关安全作业标准

  32、拆除液管未停泵就释放压力

  33、在桦木、白松、腐朽木头或直径小于要求的棚梁下吊挂导链起吊重物

  34、起吊设备使用铁丝和麻绳或使用大链时联结环不上螺丝、不紧固

  35、千斤顶与设备之间不加楔直接接触

  36转载机桥部安装不打木垛就施工

  3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入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

  38、井下岗位人员及要害场所岗位人员擅自脱岗

  39、殴打、报复或不听从指挥安监人员或通风管理人员管理

  第九条:井下严重三违的处罚规定

  1、开除或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2、给予撤职、免职、或效益工资等级降级处分

  3、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4、在安全宣传栏上公开亮相,参加学习班和参加矿义务劳动7天的处罚

  5、联保合同其它成员不少于50元的连带经济处罚

  第二节  井下一般三违及处罚

  第十条:通则

  1、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贯彻有关规程、措施或贯彻后签名盖章

  2、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或施工图板

  4、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5、专业检查人员不按规定携带安全监察仪器、仪表,

  6、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

  7、井下工作人员未持安全资格证上岗

  第十一条:启动采机前司机未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无人后开机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未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其断面和高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超前支护的距离小于规程规定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前后出口和机头、机尾的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工作面初采前未配足工作面所需的梁、柱、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

  第十五条、采煤工作面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老空、煤柱或冒顶队时,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移架、移溜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两头的切顶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提前回切顶密集,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单体支柱未加设牢固,没有防倒措施,在浮煤、矸上架设单体支柱,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条、综采支架接顶不严密、有浮石,相邻支架间的错差、架间空隙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第一部溜子机尾未按规定及时切回,未加好合格的盖板

  第二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采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的初撑力未达到要求

  第二十四条、机组无水干割煤,

  第二十五条、采煤工作面连网时,未按规定进行,工作面有3处以上连网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及乳化液浓度的配比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工作面皮带运输巷在适当位置未设合格的行人过桥

  第二十八条、综采工作面在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拆装支架以运送大型设备时,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架设超前支护时,未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第三十条、综采工作面系统车连接和防跑车装置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开动掘进机前司机未发出警报,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机组附近有人时,开动掘进机

  第三十二条、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上除有主、副司机,有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无措施使用皮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

  第三十四条、开掘工作面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开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

  第三十六条、开掘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前探支护及防倒装置

  第三十七条、开掘巷道贯通前,未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强行贯通,

  第三十八条、使用刮板运输机的开掘工作面,掏机窝,

  第三十九条、使用刮板输送机的开掘工作面,刮板机的机头、机尾未打压柱,

  第四十条、开掘工作面锚杆的间排距、角度、锚固力、紧固力、外露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四十一条、开掘工作面支护材料的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锚喷巷首喷浆料的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锚喷巷道貌岸然初喷、复喷、潮喷有一处不符合规定

  第四十四条、掘进工作面超挖超过300㎜以上的巷道

  第四十五条、过煤线、破碎带的锚喷巷道,喷浆时不按规定要求作业,

  第四十六条、锚喷巷道跨工序作业

  第四十七条、开掘工作面的中线、腰线、边线不符合规定

  第四十八条、架棚巷道的棚子架设不符合规程要求,柱子不到底

  第四十九条、架棚巷道的棚子前倾后翻、盘帮勾顶缺件

  第五十条、火药、雷管未当班领用,未用完的火药、雷管未当班退库

  第五十一条、火药、雷管未分箱存放,并加锁,乱扔乱放,

  第五十二条、火药、雷管箱未放在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小于15米,

  第五十三条、火药、雷管箱不完好

  第五十四条、火药库看库人员严守岗位,无证发放。

  第五十五条、无证人员擅自进入火药库

  第五十六条、领用火工品人员不持证上岗,领取火工品后,混合背运、乘坐车辆,用矿车推运,

  第五十七条、装配引药时,未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未将雷管脚线短接

  第五十八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装药放炮,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放炮时,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装药时未正向装药,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用其他物体充填

  第六十条、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短线或警戒距离不够放炮,

  第七十条、采、掘工作面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

  第七十一条、放炮不填写一炮三检图板或填写不认真

  第七十二条、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不是放炮员一人操作

  第七十三条、放炮员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未在符合规定地点进行操作

  第七十四条、放炮器钥匙未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

  第七十五条、瞎炮、残炮未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

  第七十六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跟班队长、工作面小组长,放炮员、安全员未对顶板、支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第七十七条、未规定携带瓦斯报警仪,并按规定悬挂使用

  第七十八条、头灯房发放失效的自救器、或发放矿灯时未按规定配发自救器

  第七十九条、采、掘、开工段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填写不符合规定

  第八十条、矿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八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

  第八十二条、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未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

  第八十三条、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未按时完成

  第八十四条、一能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进坑使用

  第八十五条、总回风巷失修率超过矿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

  第八十七条、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

  第八十八条、采掘机、掘进机司机、锚喷工及有关接触粉尘人员不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

  第八十九条、井下发现一次打干眼,

  第九十条、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

  第九十一条、放炮母线中间有明接头或裸露明线的

  第九十二条、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

  第九十三条、矿部扇风机有不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

  第九十四条、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

  第九十五条、专门排瓦斯巷内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器设备,有非专职人员进入

  第九十六条、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火

  第九十七条、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第九十八条、井下使用各类油脂、棉纱未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乱扔乱放

  第九十九条、井下各硐室、皮带头未按规定需设置灭火器材

  第一百条、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

  第一0一条、风机切换装置不灵敏可靠

  第一0二条、矿扇风电联锁及瓦斯电联锁不按规定要求使用

  第一0三条、井下有计划停电未办理停电审批手续,未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

  第一0四条、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可靠

  第一0五条、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以外,其它人员随意进入

  第一0六条、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

  第一0七条、井下电工作业不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等规定

  第一0八条、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未加设防护设施,

  第一0九条、发放矿灯必须完好,使用时间小于规定要求

  第一一0条、采煤机、掘进机、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

  第一一一条、轨道运输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第一一二条、上下班人员未在指定的作业地点交接班

  第一一三条、进出坑的物料、设备未严格按规程规定挂车、装车、拉运,

  第一一四条、轨道运输作业,未严格按绞车操作规程作业

  第一一五条、绞车及斜坡各类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第一一六条、跨越运行中的皮带、溜子

  第一一七条、运输特殊设备未制定专门措施,未严格执行措施规定

  第一一八条、乘座猴车未执行猴车管理制度

  第一一九条所有井下轨道与大巷,未按规定加设轨道绝缘

  第一二0条、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一二一条、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

  第一二二条、对安全检查“三定”处理的问题未按时整改

  第一二三条、矿各种会议参加人员未按时到会,无故不到者

  第一二四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加人员无故不参加

  第一二五条、查事故有关人员无故不到者

  第一二六条、规程措施不按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

  第一二七条、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五项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

  第一二八条、发生事故后,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在陈述事故经过时,弄虚作假,

  第一二九条、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单位未保证参加人员,无故不到,

  第一三0条、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对于一般三违的处罚

  第一三一条、(1)、给予责任者不少于200元的经济处罚

  (2)、情节较重者给予下降效益工资一级的处罚

  (3)、联保小组成员给予不少于30元的经济处罚

  (4)、参加不少于5天的安全教育学习

  第四章  地面三违行为

    第一四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严重三违

  1、破坏设备、器材、消防、通讯等安全设施

   2、主要机房、要害部门岗位、场所擅自脱岗者

   3、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

  4、无证驾驶场内机动车辆

  5、扒、蹬、跳行驶中的车辆、皮带、溜子

  6、各类司机和要害所值班人员酒后上岗者

  7、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

  8、机动车辆非紧急避险、急刹车

  9、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措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

  10、携带烟火进入各类应禁火队

  11、在易燃、易暴、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队域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12、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

  13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五0条、地面严重三违处罚规定

  1、开除或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2、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的处分

  3、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二节  一般三违及处罚

  第一五一条、传动、转动装置未加设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一五二条、电缆、刀闸、接线有明接头、虚接、搭接、无消弧罩,

  第一五三条、人员横过溜子、皮带未设置过桥

  第一五四条、随意横跨运行的溜子、皮带及其他设备

  第一五五条、电工、维护工等特殊工种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带足专用工具

  第一五六条、避雷设施未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作好记录

  第一五七条、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

  第一五八条、各种中小型设备带病运转

  第一五九条、高空起吊不执行安全措施或行业规定

  第一六0条、电器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各类保护或保护装置不可靠

  第一六一条、矿队范围内的坑、井、壕、池未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

  第一六二条、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未设防护栏

  第一六三条、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接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

  第一六四条、场内机动车辆应按时检查机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超高、超载、超速行驶

  第一六五条、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大于5m,距明火距离大于10m,

  第一六六条、一般岗位人员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第一六七条、对于一般三违的处罚

  (1)、给予责任者不少于200元的经济处罚

  (2)、情节较重者给予下降效益工资一级的处罚

  (3)、联保小组成员给予不少于30元的经济处罚

  (4)、参加不少于5天的安全教育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