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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奖励条例

2011-04-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根据总部2010年三季度办公会精神,为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1.2本条例之奖励不适合公司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1.3本条例中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不适合已列入公司隐患整改或公司已悉知但限于条件暂未列入整改之隐患。

  2举报范畴界定

  2.1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系指:

  a) 操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b) 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或工艺处于不安全状态,对设备及人员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

  c) 野蛮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的;

  d) 手工代替工具操作或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作业的;

  e) 机械运转时加油、维修、清扫的;

  f)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h) 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时,在场最高领导(班长以上)不予制止的。

  2.2 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包括:

  a) 防护不合适,如防护装置高度和强度不合要求的;

  b) 防护设施缺少或损坏的;

  c) 机器工具的设计不安全的;

  d) 设备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的;

  e) 照明不足或强光刺眼的;

  f) 工作场地脏乱差、安全通道不畅的。

  3 举报须知

  a)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举报需有一定证据(照片、证人、或经核实认可);

  b) 举报形式不论照片、书面或口头均可;

  c) 公司员工、第三方人员均有权参与举报;

  d) 安委会办公室为举报受理单位,安委办对所有举报事项均须予以核实、登记。

  4 奖励

  4.1 所有举报一经核实有效即给予一定物资奖励(现金支付)。

  4.2 奖励一律实行“当日举报、当日核实、当日奖励”的原则。

  4.3 奖励标准为10元、20元,重大隐患举报另行奖励。

  5 附则

  5.1本条例从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5.2本条例解释权属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