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上一篇: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交底制度
下一篇:安全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