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
2、安全设施不全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或强令职工施工的。
3、违反集团安全指令强行组织施工的。
4、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作业的。
5、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及未通过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6、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殴打恐吓的。
7、因措施贯彻不力、执行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重大质量及非人身事故的。
8、作业时个人防护不到位(如:保险带未按规定佩带生根、习惯性不按规定穿戴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劳保鞋等)造成人身事故的。
9、酗酒后上班或作业的。
10、禁止范围内擅自无措施烧焊、使用明火、或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烟火、吸烟的。
11、垂直交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12、重点防火部位、设施,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13、爆破、起重、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4、未按停送电制度规定停送电作业、私自接电、带电检修、带电移动电器设备的。
15、提升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试验就投入使用的。
16、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17、电气设备失爆、设备带病运转或使用报废淘汰、“三无”设备器材的。
18、随意拆除、挪动、损坏安全防护装置的。
19、严重违章放炮(如: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等,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
20、放炮后未按规定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浮砰、空顶作业或擅自修改支护参数(锚杆、锚索、药卷等)的。
21、无风或微风作业、瓦斯(有害气体)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有突出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擅自高定监控报警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22、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一通三防”主要设施的。
23、检测人员、安监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24、工作失职造成火工品遗失或私藏、私存、偷盗火工品的。
25、斜井提升,不按规定安设、使用保险装置,不安设声光行车信号,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26、违章搭乘运输设备(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机、坐链板机)的。
27、主提升、立井悬吊提升作业无监护的。
28、重要施工设备、站房,特种设备及压力管路系统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29、在带压的管路、设备、容器等设施上处理焊缝、敲打或拆除法兰盘及阀门的。
30、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残液气体未处理的设备、容器、管路等设施进行维修的。
对触及以上三十种严重“三违”行为之一的主要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未造成人身事故的,给予500一5000元罚款;造成人身事故的,给子解除劳动合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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