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来工程单位(施工队)、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工程单位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工程施工队伍。
第三条 临时用工是指通过发包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计划外招用的各类短期用工和外来工程单位临时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 外来工程单位、临时性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依法进行的安全检查,外来工程单位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外来工程单位安全管理
第五条 发包方职责
(一)负责对外来工程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考察评估,建立资质档案等。
(二)对符合条件准予录用的队伍,必须与外来工程单位的法人签订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开工前,发包方对工程外包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厂规、厂纪及安全管理法规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如实告之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周围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
(四)负责对外来工程单位安全措施、施工方案的审查,安全技术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护措施,纠正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有序。
(六)因工程外包单位的申请,提供、租赁必要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品及用具;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外来工程单位职责
(一)外来工程单位必须是有合法资质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二)外来工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向发包单位负责,服从发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三)外来工程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四)外来工程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并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发包方的要求,组织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活动,做到每次活动有记录。
(五)外来工程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外来工程单位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生产必需的防护用品,性能可靠的机械设备。
(七)外来工程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七条 外来工程单位在施工前向发包单位提交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一)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审批后复印件留存)。
(三)承担工程或出租场地、设备经济合同书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八)生产条件及近三年安全施工纪录。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合同协议要求具体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严格履行其“四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职责。
第三章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 发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用工必须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安全检查,办理工伤保险,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复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十条 发包单位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三)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章 双方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与外来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关系。
第十二条 外来工程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外来工程单位、临时用工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的条款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 外来工程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工程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事故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发包单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 外来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各发包单位向外来工程单位按照合同价款的5%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按照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情节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外来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外来工程单位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发包单位对外来工程单位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其冒险作业,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其责任由发包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由于管理不力而造成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各发包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对外来工程单位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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