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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施工安全管理的处罚规定

2011-04-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使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及时整治安全隐患,通过“人、机、料、环保、法律”的和谐运作,使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实现“三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三无”(无伤亡事故、无火灾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管理目标,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责任范围:

  (一) 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危险源控制措施,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奖罚措施,做到分工清楚,责任明确。进场时必须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三级(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签订安全协议等,配置好安全帽、工作服、安全带等安全保障用品。

  (二) 专职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管理者,应坚持贯彻安全规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办理好开工前安全手续,对施工装备、设施进行安全评定(经第三方确认),具体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三、处罚措施:

  公司将组织由领导带队质安检查人员参加的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如下违规现象,由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在工程款中扣除),涉及具体施工人员违规由项目部处理。

  (一)资料管理:

  1、未编制安全管理制度或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罚款100元/项。

  2、未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安全协议书》或未给录用人员(满二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罚款500元/人次。

  3、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安全交底记录、施工班组进场及日常安全教育记录或施工日记记录等有明显缺漏的:罚款100元/项;未记录的:罚款200元/项。

  4、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有明显缺漏的:罚款100元;无记录的:罚款200元。

  (二)设备管理:

  1、电动工具(如电锤、电钻、切割机、套丝机、压槽机等)不符合安全操作规范的:

  罚款200元/台。

  2、电焊机没有二级保护措施的:罚款500元/台。

  3、配电箱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或接地线不符合规范的:罚款500元/只。

  4、人字梯、脚手架、移动平台等登高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罚款500元/副。

  5、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油漆桶等使用和存放不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三)行为规范:

  1、未配置专职安全员(持证)的:罚款500元。

  2、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不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违反操作规范的:罚款200元/人次。

  3、施工作业未戴安全帽并扣牢帽带或着装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罚款50元/人次。

  4、高空作业未按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保护措施的:罚款200元/人次。

  5、乱接、乱拉电源(含临时宿舍)的:罚款200元/起。

  6、未按作息时间擅自施工作业的:罚款100元/起。

  7、材料堆放不分类或废料物资处置不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的:罚款200元/起。

  8、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罚款1000~2000元/起。

  9、对已经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措施处理的:罚款1000元/项。

  10、现场负责人拒绝在《检查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或项目部对要求整改的内容屡教不改的:追究项目经理责任,直至除名。

  11、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未上报、及时妥善处理的,由公司律师全权处理,所需费用由该项目全部承担,并冻结项目资金。

  四、罚金使用:

  按本规定处罚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公司、工程部的安全工作教育培训、奖励等活动。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