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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2011-05-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凡与车河选矿厂签订合同开展项目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与厂部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并交纳相应的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采取现金形式交纳。

  三、施工单位到技措科领表,到财务科交纳2010年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

  四、风险抵押金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安环科负责监管。

  五、各施工单位2010年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为5000元。

  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100元/每人次,由安环科出据处罚通知单,财务科直接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七、年终由安环科统一考核后,返还施工单位剩余风险抵押金。

  八、未按时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取消合同。

  九、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