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识别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通过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范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适用于全厂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
第三条 安全部门是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厂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评价过程的组织工作,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复杂程度,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对本厂产品、活动和服务等方面采用定性或定量评价,评价出全厂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本厂重大或不可容忍的危害,制定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评价报告,并督促控制措施的落实;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厂生产计划、公用工程、节能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五条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厂工艺生产过程、工艺变更、新产品开发、技措环错安措、质量监督管理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六条 机械动力部门负责组织全厂设备运行与维护、设备变更、检维修施工作业的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所辖作业区域、设备设施、日常作业活动、工艺操作等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并编制风险评价报告。
第八条 全员参与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定义
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因素: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危害识别:认知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特征的过程。
风险: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风险评价: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风险是否可容忍的全过程。
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事件。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事情。
第十条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的范围
1 本厂在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危害和影响的全过程。
1.1 规划、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1.2 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
1.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包括来自:
a)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缺陷;
b)设备失效;
c)气候、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d)违反生产操作规程;
e)违反安全规程;
f)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HSE管理体系要求。
1.4 因物料泄漏导致重大环境污染的事故;
1.5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
1.6 以往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包括相关方)人员的活动;工作场所设施(无论由本厂还是外界所提供)。
2 在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时,充分考虑人、环境、财产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 危害识别的方法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复杂程度,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如安全检查表(SCL)法、工作危害分析(JHA)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法等。
第十三条 危害识别应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同时也应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
第十四条 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综合考虑起因物、因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分为14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处坠落、灼烫、火灾、坍塌、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同时也要考虑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与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及其它有害因素7类。
第十五条 风险评价的判别准则
1 国家有关HSE法律、法规、标准;
2 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3 本厂管理体系文件;
4 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厂目标中规定的内容;
5 本厂以往发生事故统计资料等。
第十六条 风险评价的实施
1 各单位通过现场调查,收集数据资料,识别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评价分析。
2 评估风险。结合所识别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价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判别风险大小,并判定是否可容忍。风险评估的结果可分为以下几种:
a)轻微的(L*S=1~3)
b)可容许的 (L*S=4~8)
c)中等的(L*S=9~12)
d)重大的(L*S=15~16)
e)不可容忍的(L*S=20~25)
3 各单位记录所识别的危险、有害因素,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对重大及不可容忍的风险进行汇总,制定应急控制措施,编制重大及不可容忍的危险、危害因素清单。
4 各单位依据评价结果编制风险评价报告,并报主管领导审批。评价报告由各部门管理存档,报安全部门备案。
5 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常或紧急情况,按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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