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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2011-05-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三遍哨”制度。

  2、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作业规程,说明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3、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6、严格按照《规程》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取用电雷管。

  7、起爆药卷的装配必须遵守《规程》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9、炮眼深度、炮眼封泥及其长度应符合《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1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出现的,严禁装药、爆破:

  1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要求。

  1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7、拒爆、残爆的处理工作,严格执行《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和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8、其它未尽事宜以《规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