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安监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各专业和各基层单位负责本专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安监处,以便监督检查。
第二条 安监处每月、季度、年度对全矿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一次分析;专业每旬、月度、季度、年度对本专业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一次分析;基层单位每周、月度、季度、年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一次分析。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题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定有效措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原则是:
(1)事后分析,体现总结性。
(2)事前分析,体现预测性和前瞻性。
(3)科学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四条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步骤是:
(1)在规定时间内,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
(2)找出事故多发的地区、监督管理薄弱环节、事故类型。
(3)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总结内在规律。
(4)根据地质情况、队伍状况及时预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
(5)制定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措施。
(6)形成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五条 凡不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或者分析不认真的,每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并通报批评。对存在问题不采取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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