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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11-05-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根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三章

  第五条 厂安全目标

  ㈠死亡事故为零;

  ㈡重伤事故为零;

  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㈣轻伤事故不超过5‰;

  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

  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 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 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

  《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

  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须经厂、分场、班(值)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第十五条 每年对全厂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厂、分场、班(值)分别对全厂所属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消防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 新任值长和生产领导干部,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  安全活动

  第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㈠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㈡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月与安全日

  ㈠每年6月与国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份根据水电厂实际开展不同主题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㈡生产单位各班、值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本周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程、规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记录,分场(科室)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分析会

  ㈠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㈡每月的生产会议在总结生产、布置生产的同时,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㈢分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讨论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㈠每年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冻、防火为主)。安全生产月期间,根据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

  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消除,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简报

  厂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副厂长和总工审定,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主管生产副厂长和总工审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安全监察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

  ㈠厂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

  ㈡安全监察科代表厂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㈢厂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资职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安监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同。

  ㈣  厂安全监察人员、分场和班组安全员组成厂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㈠监督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安监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阅有关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出处理。

  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㈣组织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㈤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㈥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㈦ 监察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㈧ 对厂属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㈨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职权

  ㈠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

  ㈡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㈢ 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原始资料,并拍照(录)事故现场。

  ㈣ 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直接反映。对隐瞒事故或阻挠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㈤ 有权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厂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我厂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厂)安全责任

  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㈡开工前对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㈢在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在可能造成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厂)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厂)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承包方安全责任

  ㈠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㈢现场施工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

  ㈣开工前对施工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㈤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㈦承包单位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厂安监部门。

  第三十一条 我厂的安监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等)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劳保发放上应与我厂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分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 凡列入我厂的单项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认真贯彻执行。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厂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奖。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