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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2011-05-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㈢厂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七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八条 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

  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

  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经济损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经济损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㈡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九条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事故调查执行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未涵盖的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除伤亡事故外,小机组各类事故均不打破厂安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