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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1-05-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无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无重、特大设备事故;无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条  公司的行政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支部、工会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群伤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持证运行率100%,设备完好率80%,各级检查合格率100%。

  第七条  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目标的考核与奖励办法

  (一)班组考核,每季度由下属工程建设部依据**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二)工程部考核,在工程结束后,由公司安监部进行考核,依据**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进行奖惩。

  (三)工程队考核,年终由公司安生部进行考核,依据《**供电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

  小组,领导所属公司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设

  置相应的安监部,安监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

  上职称。安监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从事电力检修,安装的施工单位,其规模在50人以上的

  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5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基层建安单位、班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公司自上而下分健全安全网络,开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分布的《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公

  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

  按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的重伤事故,

  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安全机构,同时

  以最快方式报告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

  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公司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   惩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公司对施工部门应建立有明确

  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公司应设立

  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为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

  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

  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