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施工、生产、经营场所。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事故隐患。
4、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井下机电安装比照矿建施工。
5、机电安装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倒塌、滑坡、坠落、机电、火灾及其他6类。
6、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他8类。
8、项目部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旬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经相应的组织形式评估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处安监处。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9、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安全副经理和技术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监、工程、调度、机电、计划、劳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安监站。
10、事故隐患整改严格按照“三定”(定时间、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副职和技术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11、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或经营。
12、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处安监站,必要时要上报安监处并由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13、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处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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