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民的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农电[2001]4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农电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电安全工作,包括农电生产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两部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所的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各供电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第三条供电所的农电安全工作是局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供电所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农电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活动,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条本办法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作为考核供电所农电安全工作的标准。
二、供电所安全目标
1、 杜绝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 不发生低压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失窃事故;
3、 不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4、 无配电变压器烧毁责任事故;
5、 无一般考核责任事故;
6、 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三、农电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农电安全工作由供电所具体负责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和考核供电所安全工作。
第二条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三条供电所建立安全责任制。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供电所安全专责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所长要与农电工签订安全协议书,农电工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五条加强农电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农时、季节特点制定出防止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
第六条严格执行和规范农电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票的管理工作,督促“三票”的落实,加强农网的施工管理,杜绝农电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认真开展好“农电春季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农电冬季安全大检查”等基础工作。
四、供电所安全职责
第一条、安全职责
1、负责对农电工的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保证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动作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4、进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知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5、依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条农电工安全工作要求
1、应熟知《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经考试后持证上岗,凡是在工作中不听从指挥,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识的农电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2、农电工在担任电气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经所长审核、农电科安全专责审查、农电科长审批后,方可担任此项工作。
五、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供电所必须制定农电工安全培训计划,对从事农电工作的职工进行全面、定期培训。
第二条所有参加工作人员(含临时农电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生产现场,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对于在岗人员培训,要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所有农电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四条供电所职工每年一次安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
六、供电所农电安全监督
第一条建立健全完善的“三位一体”的农电安全网络管理体系,即:成立以供电所长为组长,安全专责为副组长,配电维护工、供电组长为成员的农电安全生产小组。
第二条负责监督检查农电生产和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情况,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检查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督检查农电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存放、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两次农电安全生产形式分析会,总结农电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对于引起频发事故的规律性原因,要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提出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控制发生施工事故的关键点。重点杜绝习惯性违章、监护不到位、进电或带电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严格执行农电“三票三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电联系制度。
第七条农电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十八必须、八不准”,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七、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第一条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是农电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供电所是从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并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网,对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
第四条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存在有隐患、缺陷的线路和设备,坚持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安全运行”的原则。
八、农电事故调查及信息反馈
第一条农电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规定执行。
第二条事故调查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关原始资料和技术资料。
第三条事故统计上报分月报和年报两种。事故上报工作由供电所安全专责负责管理、上报。
第二章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条各供电所的农电安全工作接受供电公司统一考核与奖惩。
第二条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奖惩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农电安全管理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供电所职工和农电职工交抵押金200元/人*年。发生农电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同时接受供电公司其它制度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农电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励。
第四条违章作业、失职、违章指挥导致事故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因巡视、维护管理不到位或督促整改措施不力,发生的触电事故、倒杆断线等事故,供电所长、安全专责、配电维护工、供电组长、驻片农电工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农电事故的供电所、个人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
第七条农电安全生产奖励按照局[2001]102号文件精神执行,不重复计发。
第八条该考核细则根据《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和《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电所目标考核办法》中的安全指标考核原则制定。
第三章考核实施细则
1、人身事故
1. 1农电职工生产事故;
1.1.1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8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3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2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8%。
1.1.2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下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6%。
1.1.3责任重伤事故1人,经济损失在0.5—2万元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800.00元处罚,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50.00元罚款,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
1.1.4责任轻伤事故1人,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00元的罚款,一定责任者处以200.00元的罚款,同时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100.00罚款。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1.1.5当年发生以上同等责任事故,每重复发生一次,对有关责任者加重处罚(按1倍的标准)。
1.2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1.2.1责任触电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一定责任处罚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2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0%。
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一定责任者处罚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
1.2.2责任触电事故重伤1人/次;经济损失在0.5—1万元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800.00元处罚,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一定责任处罚200.00元,所在地的供电所、组要承担连带责任,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加倍处罚。
1.2.3责任触电事故轻伤1人/次;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200.00元处罚,所在地的供电所、组要承担连带责任,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5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2.5%。
1.3 因工作关系造成农电职工交通事故1人/次;
1.3.1造成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扣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4%;负同等责任以下的,扣减当月工资总额的3%。
1.3.2造成经济直接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扣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3.5%;负同等责任以下的,扣减当月工资总额的2.5%。
1.3.3造成经济直接损失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负主要责任的,扣减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1.3.4造成经济直接损失2万元以下,扣减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1.4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
2、设备运行事故
2.1因巡视不到位(低压)发生倒杆1基/次
2.1.1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设备损失经济额的5%处罚,处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100.00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2.1.2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给予主要责任人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2.2发生断线事故1次
2.2.1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2.2.2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给予主要责任人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2.3发生管理不善引起的配电变压器烧毁1台/次,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按经济损失的2%处罚,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100.00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2.4配电室、电表箱发生一次电气火灾,处以片区维护农电工经济损失的5%的处罚,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100.00元的罚款。
2.5对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处理不及时一处,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50.00元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2%;
2.6当年重复发生以上同样性质的事故,每重复发生一次,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
3、农电事故处理
3.1发生农电事故在2日内未上报者一次,扣发该片区维护农电工当月的全部工作质量工资,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三日还未上报者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3.2在发生农电事故后,对进行反面宣传的农电职工,一律给予解聘处理,同时给予供电组长、供电所长通报批评,并扣供电所该当月工资总额的1.5%;
3.3对发生的农电事故,不遵循《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一律予以解聘。
3.4隐瞒事故不报一经查实,并按相应条款加重处罚,直至下岗处理。
上一篇: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活动及汇报制度
下一篇: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